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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妇幼保健院、苍溪县妇女儿童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2    阅读:335次

苍溪县妇幼保健院  苍溪县妇女儿童医院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通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学习培训、岗位调整、人员考核、职级晋升、福利待遇、离职退休、人员返聘等操作制度,来不断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作用,实现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始终保持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1

第二章  病事假管理制度···················2

第三章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9

第四章  考勤工作制度····················16

第五章  人员聘用制管理制度················19

第六章  员额人员管理办法·················29

第七章  岗前教育培训制度·················34

第八章  职工休假及请假制度················36

第九章  岗位管理制度···················43

第十章  保障与鼓励群体保健工作制度············47

第十一章  职工待岗规定··················50

第十二章  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52

第十三章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轮岗、转岗前培训制度·····55

第十四章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审核办法与管理规定·57

第十五章  业务人员轮岗制度················59

第十六章  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实施办法········67

第十七章 国外来访者资质管理制度·············75

第十八章 外来医疗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管理规定····77

第十九章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79

第二十章  实习生管理制度·················81

第二十一章  聘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83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1.根据医院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配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定工作任务。做到业务和能力的平衡,保证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2.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政治情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按干部分管范围,做好干部考核,向党委书记提供培养、选拔、调配、任免、聘任干部的建议。做到任人唯贤、知人善任,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负责办理保健院职工的调入、调出、退休、退职、离休及请假和销假事宜。

4.管理职工劳动考勤,建立考勤制度。

5.抓好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并按照国家制度,办理职工的奖惩工作。

6.负责管理人事档案,接待外调人员,严格遵守机密守则。

7.照上级制度做好各类人员职称报名、评审及岗位聘任工作。

8.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类人员工资调整工作。

9.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

10.按上级部署定期完成全院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  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病事假的管理,依据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及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全院职工(包括编外招聘人员、返聘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病假所需材料职工请病假,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请休病假条;

2.本院或三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病情证明上有病假时间要求:患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每次病情证明病休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其他疾病每次病情证明病休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病历或就诊记录或入院证(三者择一);

4.就医发票;

5.女职工因患妇科、产科类疾病休病假的,还需提供本院首诊记录(在苍溪县外的急诊情况除外)。

(二)请病假流程

按照医院请假流程,经以下科室审核同意:

1.报请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包括安排好工作);

2.报请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医疗、医技由医务科签字,护理由护理部签字);

3.医院组织人事科审核病假资料;

4.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5.报请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由本人电话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三)病假待遇

1.享受基本工资、五险二金(或五险一金)、工会活动补助及慰问待遇。

2.绩效工资: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次月起扣发病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次月起执行其病假期间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的,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次月起执行其病假期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休病假时间,一年累计计算。

3.在编、员额均按病假前上班时标准计发,不享受奖励基金、加班补助待遇;上班有职务者,休假期间不享受职务系数(包括职称系数、岗位类别系数)待遇。

另:编外聘用职工休产假,享受 100%绩效工资和县上年终考核目标奖,不享受奖励基金、加班补助 等待遇。

4.其他:

(1)严禁故意申请休病假或弄虚作假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及休门诊病假的请假证明及审批仍按单位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3)此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员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从事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医院可以与员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5.请长病假的在编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意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可进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聘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够不上病残等级而又不愿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6.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或利用病假在外面从事本专业工作或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所有待遇并追加扣除已发病休期间的待遇。按旷工论处。

二、事假管理制度

(一)事假规定

1.事假应从严掌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且在本人无其他假(如年休假、余假等)可请的情况下,方可请休事假。事假须由本人写好请事假条并注明事由,交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安排好工作,报职能科室签字同意,报组织人事科核准,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交院组织人事科备案后方能休假。

2.职工工龄在10年以内的,原则上事假每月不超过3天;工龄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原则上事假每月不超过5天;工龄在20年以上的,原则上事假每月不超过7天。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在规定期限内请休事假,绩效奖金按事假天数扣发,具体按照医院绩效方案执行。

2.超过规定期限请休事假的:扣发事假当月全部绩效。

3.上述事假工资已发部分在次月扣除。

4.工龄在10年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7天而未超过10天,工龄满10年至未满20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而未超过15天,工龄在20年以上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4天而未超过21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年终按30%扣发本人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5.工龄在10年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而未超过20天,工龄已满10年至未满20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而未超过25天,工龄在20年以上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1天而未超过30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年终按50%扣发本人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6.工龄在10年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而未超过30天,工龄已满10年至未满20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而未超过35天,工龄在20年以上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而未超过40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年终按70%扣发本人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7.工龄在10年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工龄已满10年至未满20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5天,工龄在20年以上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0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年终按90%扣发本人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8.连续请休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至休事假结束,住房公积金按最低标准执行。注:

(1)员额人员工作年限按在本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2)如遇跨月请休事假,则以休事假之日起至次月对应之日止为一月计算事假天数。

三、旷工管理制度

(一)旷工定义

正常工作期间职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或假期期满未归,经查证核实,按旷工论处。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外,还将扣半天的基本工资,扣发旷工当月的绩效,已发部分在次月扣除,年终时还将扣发10%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2.旷工1天,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外,还将扣1天的基本工资,扣发旷工当月的绩效,已发部分在次月扣除,年终时还将扣发50%的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3.旷工2天,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外,还将扣2天的基本工资,扣发旷工当月的绩效,年终时还将扣发所有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4.旷工3天及以上,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年度考核不称职外,还需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仅发苍溪县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时还将扣发所有年终目标考核绩效。

5.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者作为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无经济补偿金。

四、其他事项

(一)新进职工在试用期间有休假的,其试用期按相应休假天数延长。

(二)请销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章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苍溪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院内中层干部)选任管理的通知》(苍卫健〔2020〕2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解聘。

(三)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5.坚持依法依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

(一)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大局意识。

3.爱岗敬业,工作踏实,工作业绩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胜任所需岗位的工作。

4.作风务实,清正廉洁,团结同志,依法办事。

5.符合职位轮换、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6.身体健康。

(二)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临床、医技、门、急诊科室(副)主任

(1)职称:原则上应该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放宽至中级职称。

(2)学历:原则上应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如副高及以上职称可放宽为专科

(3)工作经历: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其中,硕士学历者,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博士学位者,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副)护士长

(1)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放宽至初级职称。

(2)学历: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作经历:护士长原则上应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3.行政职能科室(副)主任或负责人

(1)党办、院办、人事、纪检、妇委会、廉勤委、审计科、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2)财务科、总务科、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信息科、妇幼健康管理科、教培科、招生办负责人原则上应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学历: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工作经历:在相应工作岗位上工作 5 年以上。

三、中层干部选拔方式

(一) 医院采取选拔任用的方式为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医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涉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由科室推荐;

(2)领导进行个别谈话;

(3)对科室推荐和谈话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医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提交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报请院党委会同意,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由医院行文进行聘任。

(二)竞争上岗必须在院内进行,竞聘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方案。制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报院党委审批。

2.发布公告。通过下发文件形式向全院发布公告,公布竞争职位、条件及实施步骤等相关事项。

3.个人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形式公开报名,并填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名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医院组织人事科。

4.资格审查。组织人事科对照本方案规定的各竞聘岗位的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将通过初审的人选报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参加竞聘演讲人选。

5.竞职演讲。竞争上岗以公开竞争演讲的方式进行。竞争演讲每个人限时5分钟内,主要内容为:个人情况简介、竞争优势、岗位工作规划三部分。竞聘演讲会,评委由院领导班子构成。

6.民主测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对竞聘者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报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合格率在 60%以上为测评合格。

7.确定考察人选。召开院党委会,根据竞聘者的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和平时工作表现等情况,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

8.组织考察。成立考察组,依据竞争条件、竞争原则对考察对象就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施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有无违规违纪、信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向院纪委征求考察对象违规违纪和信访等方面意见。

9.确定人选。院党委会根据竞争上岗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选,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内,组织人事科、院纪委和办公室将接受干部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10.公示聘任。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医院行文进行聘任。

(三)在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中层干部管理岗位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指定临时负责人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四、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

(一)医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现职:

1.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章制度的;

2.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3.因工作失误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且负主要责任的;

4.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5.因退休、辞职或者调出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免去、解聘职务的中层干部,离职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中层干部辞职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印发免职文件,并及时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医院组织人事科,由医院组织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医院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五、纪律和监督

(一)选任必须在内设机构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和超机构配备。

(二)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等工作。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实行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职数或超机构配备、“带病”违规提拔或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选任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严禁私自泄露会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3.严禁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4.严禁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

5.严禁在身份、年龄、党龄、工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五)任职期间受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事人、财、物管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等特殊工作性质的A级风险点内设科室负责人,应参照上级规定,做好交流轮岗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章  考勤工作制度

 

为完善分级管理体系,切实理顺院科两级管理职能关系,充分发挥科主任的主观能动性和职能作用,确保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实行科室每日自行考勤制,院方实行考勤工作宏观管理。特制定考勤工作制度如下:

一、为严肃劳动纪律,杜绝院内人力安排不合理现象,实行统一夜班、白班、应班、加强班等排班制度,各科室及全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决不允许任何科室及任何人擅自更改。为保证职工的劳逸结合,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随意或相互调班连上(特殊工作需要除外,如科室人员紧张时和各大假期间等,科室应按照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调班及补休假,但必须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否则追究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责任。

二、各科室严格按照现行科室及人员进行归口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的夜班、应班和白班、加强班等人员的编排班工作,并制出相应的排班表放于科室显眼处,以便接受院方和职工的监督及督查。

三、各科室必须坚持每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备专用“科室人员考勤登记本”,放于排班表处,如实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应到和实到人数,其中缺席人数及其原因,迟到和早退人员姓名及科内处理情况,负责人签字等)。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将本科上月全科出勤情况(包括各种休假)报组织人事科登记备案,不及时上报者按照医院绩效方案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对各科室违规人员处理规定。凡上班迟到、早退人员,科室负责人可分别按《医德医风管理办法》处罚规定进行处理。若科室负责人隐瞒不报,将其与违纪者同等处理。因特殊情况已向科主任请假者除外。

五、全院干部职工不准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一旦被有关督查部门查处到,参与者自负全部责任,同时医院将给予参与者严肃处理。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查阅其他娱乐内容和做私活等,一经发现按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给予处罚。

六、医院领导和督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每月必须对各科室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若发现科室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的,扣发一定的科室负责人管理绩效。

七、旷工规定:

(一)正常工作期间职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或假期期满未归,经查证核实,按旷工论处。

(二)旷工半天,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外;

(三)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的,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结果记入医德医风考评;

(四)旷工3天及以上,除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年度考核不称职外,还需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仅发苍溪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者作为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旷工待遇规定按照医院《病事假管理制度》中关于旷工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医院特点,促进医院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医院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人员聘用制是指医院编制内职工的人员聘用制。

3.本方案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职务聘任。

4.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代表医院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5.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纳入事业编制内的在岗人员。

6.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编制内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二、聘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

1.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承担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2.符合单位聘用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方可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

3.医院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1.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2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

2.医院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聘时,原则上聘用期限为3年;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5)聘期内如聘用人员按规定退休,则聘用合同自动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3.医院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

(1)凡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新进人员,试用期约定为12个月。

(2)有工作经历再次参加工作的,按工作经历时间长短、原工作性质、新岗位专业性等情况,依据核定的工龄,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医院与个人协商约定。一般试用期约定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①工龄满3个月及以下的,试用期约定同初次参加工作。

②工龄超过3个月不满12个月的,原则上工龄与试用期合计不少于12个月;

③工龄满12个月及以上的,试用期的约定由事业单位与本人协商,通常不超过12个月。

④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4.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进入医院的编制内人员,首次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工作纪律;

(7)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合同签订流程:

(1)医院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拟定、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在受聘人员人事手续办结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接到医院人事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医院人事部门在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医院法定代表人;

(4)医院法定代表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字(章)或授权医院人事部门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5)受聘人员领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医院人事部门存档。

四、考核管理

1.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考核内容与岗位职责、任务、目标相符合。

4.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奖惩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5.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 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医院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

2.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方案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3.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医院无法通知对方的,可以在院内以发布公告或登报公示的形式告知。

4.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

(3)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

(4)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受到开除处分的;

6)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在医院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7)未满服务期限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医院。

(1)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

(2)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由上级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的;

(5)经单位同意报考后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6)依法服兵役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9.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医院人事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医院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按医院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理。

11.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聘期待遇

1.医院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受聘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2.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七、违约责任

1.医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2.由医院出资引进或提供专项培训的人员应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应当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医院依法支付。

4.医院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具体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由医院与受聘人员约定。

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后,违反上述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八、人事或劳动争议的解决

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聘用与聘任过程中人事或劳动争议的申诉受理;职代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院内人事、劳动争议的调解。

1.当事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聘用、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医院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2.当事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九、附则

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员额人员聘用制度

 

一、聘用人员的条件及范围

(一)基本条件

1.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相符。

2.身体健康,符合行业体检标准。

3.政审必须合格。

(二)聘用人员范围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1.医生范围:

①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

②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内,若有特长可适当放宽至40岁内。

2.护士范围:

①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

②具有护理执业资格。

3.医技辅检人员范围:

①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

②相关专业:医学影像诊断学

二、聘用人员招聘方式

1.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年初拟定需求计划,院部核定年度增员岗位及名额数。

2.由组织人事科制定招聘方案,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面向社会在“县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4.公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两种方式进行。

5.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由组织人事科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6.组织笔试和面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报考人员的组织工作。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不参加笔试考核,只参加考察: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

(3)具有规培合格证。

7.体检考察

(1)等额体检。面试结束后,进入考察程序的人员在指定的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2)综合考察。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员名单。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本人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信程度、与职位的匹配情况。对考察中发现有不适宜从事该职位工作的,取消其资格,不予聘用。

8.政审考察。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

9.报卫生健康局备案。

10.公示、签约。

(1)公示。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

(2)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上岗。签约后,必须参加医院统一组织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6〕89号)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四、聘用人员管理

1.有下列情况,一经发现,不予聘用: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3)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法〔2002〕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8)有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9)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不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2.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医院有权单方面解聘:

(1)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5)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

(6)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8)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每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聘用人员辞职

1.程序如下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并到组织人事科领取《辞职审批表》。

(2)辞职流程:个人申请→所在科室意见→组织人事科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签批。

(3)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办理辞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4)辞职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主要领导批准日期。

(5)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2.辞职人员未得到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3.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七章  岗前教育培训制度

 

1.新到医院工作的职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岗前教育和岗前培训。

2.岗前职业教育方式: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教育;对调进人员除进行专业考核外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岗前教育。

3.岗前教育的时间:由组织人事科组织相关部门对新进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4.岗前职业教育的内容:由院领导和相应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有关培训教育。

1)院领导:院史教育,介绍医院的基本情况,科室机构、医院的发展历史、发展前景等。

2)党办:负责形势教育,“四职”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廉政教育。

3)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奖惩条例等。

4)医务科:主要介绍医院各科的设置情况和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基本情况,了解医务人员的职责,病历和处方书写规定、医嘱制度以及如何正确填写各种检查报告单等有关规定,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5)护理部:对护理人员进行热爱本职工作及各种护理制度的教育,进行基础护理及学习《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进行院感知识及爱婴医院知识的培训。

6)总务科: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知识教育等。

7)院感科: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等。

8)防保科:组织学习《传染病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5.岗前教育要由医院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6.因特殊原因未参加集中教育的新上岗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7.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第八章  职工休假及请假制度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休假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休假规定:

一、休假种类及假期

1.星期六、星期日为国家规定的双休日。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当年国家法定假日安排执行。

3、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由医院工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请假类别及假期

(一)病假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二甲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专科医师开具。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2.医疗期满后仍无法工作的,由苍溪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病假请假流程及病假待遇等详细规定,见医院《病事假管理制度》。

(二)婚假

1.凭结婚证可请婚假,法定假期为 3 天(含再婚职工)。

2.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因公的例外),一次未休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自登记结婚之日起 1 年内有效,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请丧假 3 天,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公婆或岳父母去世的参照执行。

(四)产假

1.正常产假女职工生育时,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奖励性产假30天,共128天。

2.实行计划性生育休产假

(1)女职工未满24周岁生育的(晚育),产假按98天执行,不安排奖励性产假;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30天奖励性产假。

(2)二胎生育与第一胎生育时间需间隔三年,如间隔时间未达到三年者,产假按98天执行,

(3)不安排奖励性产假;如间隔时间达到三年者,增加30天奖励性产假。

(4)女职工规培期间分娩者,产假休98天,不休奖励性产假,回院工作后不再补休产假;生育二胎时,间隔三年者,给予奖励性产假30天。

3.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起执行

(五)探亲假

1.参加工作1年以上并转正的职工,与父母或和配偶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1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自偶同属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每4年1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1)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回家探亲的,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2)配偶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4.见习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初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5.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次年不再补假。

(六)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当日起休假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假1天。

2.行输精管结扎术后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术后休假21天,产期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二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七)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员额人员工作年限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新入院的在编员工,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休假天数。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3.年休假可分段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当年未享受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次年不再补假。科室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5.各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按年度统筹作出年休假安排。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6.科室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而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享受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脱产学习复职,或受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则取消当年年休假待遇。

7.职工年休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可与探亲假、婚丧假合并使用。

8.进修、规培人员当年年休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工伤认定后,其治疗和休养期间给予工伤假。申请工伤假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未认定前参照病假审批流程办理。

2.工伤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

1.各类假期须填写职工请假条,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

2.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由本人电话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

3.各类请假手续须交医院人事部门备案。

(二)审批权限

1.病假、产假等其他法定假、事假、年休假由科主任同意、职能科室同意、分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休假;

2.中层干部休假的,需经由分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院办公室及医院组织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休假。

(三)其他规定

1.职工之间不准互相借假,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职工到外地出差、开会、学习返院后,其在外期间的公休节假日一律不再补休。

3.请假均以有院、科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

4.各种请假及休假一律按批准的时间返院。不管何种原因要求续假,须经科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续假,未经批准,自行续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如职工在请假过程中讲假话、出具假证明,一经组织查实,严肃处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5.休假制度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依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四、假期待遇

(一)病假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苍溪县妇幼保健院病事假管理制度》执行。

(二)产假

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苍溪县妇幼保健院产假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伤假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待遇按以下方式发放:

1.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

2.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院内月度绩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因援藏、援外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假待遇由院长办公会、院支委会讨论后决定。

(四)其他

年终医院目标考核奖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除工伤假、年休假、余假外)。 

五、销假程序

职工请假期满须履行销假手续。应在假满回院 3 个工作日内,到医院组织人事科申请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与科室考勤挂钩。

六、其他事项

(一)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休假的,其见习期按相应休假天数延长。

(二)请销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才队伍活力,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行范围

医院各岗位必须实行岗位管理。岗位管理制度覆盖范围:全体在编职工。

三、基本原则

以岗位设置为推进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结合我院人才队伍结构现状、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按需设岗的原则。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类别及结构比例

1.岗位总量。根据《中共苍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苍溪县卫生健康局所属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编制的批复》苍编发〔2020〕23号文件,我院共95个编制,其中管理岗位5个,专业技术岗位87个,工勤技能岗位3个。

2.岗位类别。我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我院管理岗位设四个等级,即七至十级,分别为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依次对应正科、副科、科员和办事员。

(2)专业技术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主体岗位是卫生系列,共设十三个等级,即三到十三级,其中正高级职务对应三至四级,副高级职务对应五至七级;中级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初级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职务岗位。

助系列包括财会、经济、工程、统计、档案系列(以下简称综合系列),共设八个等级,即六至十三级,具体对应关系同上。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分四个等级,即: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分别对应现在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不分等级。

4.结构比例。根据县编办、人社局审批的结构比例,我院各类别岗位设置如下:

(1)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岗位1个,九级职员4个。

(2)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岗位4个,四级岗位4个。副高级岗位26个,其中:五级岗位6个,六级岗位10个,七级岗位10个。中级岗位44个,其中:八级岗位13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13个。初级岗位13个,其中十一级岗位7个,十二级岗位6个。

(3)工勤技能岗位3个:高级工三级1个,中级工四级2个。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管理岗位其他基本任职条件。

学历要求: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任职条件。

1.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受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2.具有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取得国家对本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执业(从业)资格。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其他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分别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聘用与工作流程

(一)岗位聘用

1.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苍溪县人社局核定的医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遵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对照任职条件,根据任职时间择优聘任。在任职时间相同时,按工龄(含附加学龄)、所在岗位(依次为:医疗、护理、医技、药剂、其他)、学历、职务(依次为:院领导、科主任正职与职能科室正职、科主任副职与职能科室副职、护士长)、科研、论文、院龄排序后择优聘用。

3.对确定签订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岗位工资。

4.首次岗位设置应保证现有在编在职正式职工按现聘任职务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对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七、建立健全三类岗位的职责和履职要求

由组织人事科负责指导撰写,护理部、医务科及各科室负责建立及修改。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建立健全岗位考核评价机制

各科室建立考核、评价记录,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监管。组织人事科负责考核合格后的聘岗、调资、考核反馈等。

第十章  保障与鼓励群体保健工作制度

 

了有效实施妇幼保健工作,保障与鼓励群体保健人员从事群体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能力和水平,保障母婴安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保障

群体保健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成为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做好群体保健工作对于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

随着我区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区域妇幼卫生保健需求不断增加。加强群体保健管理,提高群体保健水平,对于不断满足健康需求,确保母婴安康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提高对群体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明确分工,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的工作方法。

二、统筹兼顾,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在人员数量方面:明确医院人员编制数量和院内负责群体保健的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满足开展群体保健工作的需要。在人员资质方面:严格按照服务人口状况配备专职群体保健人员,其中妇保、儿保至少应各有1人为正式编制人员,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医师(公卫医师)资质,接受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稳定队伍,落实群体保健待遇保障

对群体保健人员的引进、退出、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确保长效。

一是对群体保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群体保健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一支稳定的,富有责任心的,技术力量过硬的群体保健工作队伍,长期从事群体保健工作,要求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确需更换的,提前1月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提请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是确保群体保健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的分配机制有利于群体保健工作的开展,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水平,对长期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人员在培训学习、进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开展培训,强化能力保障

一是全力提升群体保健人员技术水平。每年举办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和模式,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注重开展群体保健人员全员培训,培养群体保健业务骨干。

二是充分利用院内医学教育资源,推进群体保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有针对性的派员参加进修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各种渠道,提高群体保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群体保健质量。

五、推进院内保健和临床有机结合

建立保健和临床双向轮换制度,要求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群体保健工作,定期下基层进行基层培训、管理与指导,同时明确要求院内群体保健人员每人每季度定期下基层指导天数不少于1天,并按工作要求实行不定期下基层指导。对群体保健人员下基层指导工作,医院提供统一的交通工具,保障群体保健人员的工作便捷及安全。


第十一章  职工待岗规定

 

为保证我院正常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院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我院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讨论通过,作待岗处理:

一、工作渎职,不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医疗事故者。

二、服务态度恶劣,对病员及家属“冷、硬、顶”和推诿病人造成严重医疗纠纷,影响医院声誉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谈话,第二次诫勉,第三次待岗:

(一)酒后上班及上班时间酗酒,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造成患者投诉者。

(二)私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者。

(三)业务能力差,又不加强学习,反复考试、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四)自由散漫,不服从分配、排班、调动及临时安排,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开展者。

(五)其他不遵守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职业道德败坏,以医谋私,收受病人钱物,敲诈勒索病人;弄虚作假,截留病人药品,不合理收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给医院声誉带来损失者。

五、搬弄是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六、未经院部许可,私自外出搞横向联合或向外介绍病人收取好处者。

七、其他影响医院形象有损医院利益者或造成医院重大损失者。

八、被确定为待岗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待岗期间只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待岗期间收入不低于苍溪县最低工资标准。

九、如我院接收的劳务派遣及外包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及外包单位。

 

第十二章  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督促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的执行力,推行医院党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一)组织人事科、财务科(会计、出纳)、总务科、设备科、药剂科等重点科室负责人。

(二)药剂药品、后勤物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员、保管员等重点岗位人员。

(三)其他关键岗位或人员。

二、轮岗期限

(一)重点岗位科室负责人的轮岗期限一般为 3-5 年。

(二)药剂药品、后勤物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员、保管员、会计、出纳轮岗期限一般为2-3 年。

(三)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适时地进行轮岗交流。  

三、轮岗要求

(一)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效能优先,择优上岗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轮岗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中层干部之间进行,部门内部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轮岗可以根据本人专业在本部门内部进行。

(三)同一部门的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

(四)轮岗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干部的梯队和结构。

(五)轮岗要充分考虑岗位的工作性质,并结合单位的实际发展和需要。 

四、具体措施

(一)对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3-5年一轮岗,如经组织考察、群众测评工作表现好,忠于职守、无违纪行为且岗位人员轮转有困难者,经党委会研究,可适当延长轮转期。

(二)药品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械设备采购员、物资采购员、库房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实行2-3年一轮岗。

(三)如有特殊情况,根描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成缩短轮岗年限,适时地进行轮岗交流。

(四)上述其他轮岗交流对象实行工作岗位的调换。

(五)岗位调换可以直接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也可以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调换,采用竞聘上岗的不得竞聘原职务。

五、实施程序

(一)重点岗位负责人由医院组织人事科提出轮岗方案,交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所属科室提出申请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纪检、人事等部门负责监督,对不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轮岗后的培训和工作交接。

(五)发现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由医院及时调整,调查处理。

(六)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党办、纪检组、人事等部门负责监督,对不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轮岗、转岗前

培训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转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量才适用的主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给病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特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轮岗、转岗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对转岗、轮岗人员进行专业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培训,提高轮岗、转岗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和服务态度,帮助其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二、培训要求

医、药、护、技均须在各自专业内建立轮岗制度。医疗专业轮岗要结合其所学二级专业和专业定位,同时要突出让儿科、产科、妇外科医生到急诊科轮岗。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拟调整科室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学习;

2.新岗位的岗位职责的学习;

3.新岗位医疗护理操作规范的学习;

4.新岗位医疗安全及法律法规的学习;

5.新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6.新岗位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

(二)培训组织

1.医疗、医技人员的培训由医务科负责;

2.护理人员培训由护理部负责;

3.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培训由医务科、护理部共同负责;

4.科室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技能操作等培训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三)培训时间

由各相关科室根据培训内容合理安排。

(四)培训方式

根据医院及科室的实际情况,采取院内集中培训、科室带教、一对一培训、自学、实际操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培训考核

转岗、轮岗职工的考核评价分别由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应职能科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

考核评价可采取理论考试、口头提问、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经科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章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

审核办法与管理规定

 

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期内固定在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进修人员、培训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以各种身份来我院临床、医技部门临时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2.各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要求,汇总学科所需外来临时聘用人员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组织人事科,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外来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协助;进修人员、培训人员、实习生的招生、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由科教科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协助;其他身份参与诊疗的外来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资质认定与审核备案。具体各类人员的资质要求见相关的管理办法(《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进修生、实习生、见习生、参观人员管理规定》等)。

3.科教科负责外来进修人员、培训人员协议或合同的签订与档案建立,其他身份参与诊疗的外来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议或合同签订与档案的建立。

4.外来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经医务科/护理部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开展医疗活动。外来人员实施有创操作须表明身份,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5.外来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属外来人员责任者,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6.医务科、护理部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

7.任何科室无权私自聘任或邀请外来人员在我院工作,否则将由所在科室主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外来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离开。

第十五章  业务人员轮岗制度

 

为了促进员工熟悉和掌握相关岗位作业流程,培养一支“素质过硬、能力过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内部岗位轮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效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体现“人岗相宜,人尽其才”的人才理念,根据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激励职工情绪,培养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促进内部有效沟通和科间协作,提高工作效能。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和管理。

二、业务轮岗实施对象、分类及形式

(一)实施对象

院内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

(二)业务轮岗分类

业务轮岗分部门内轮岗和跨部门轮岗。具体轮岗要求如下:

1.三大部部门内轮岗: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岗位工作安排及员工综合绩效表现安排员工内部轮岗。

2.新进员工轮岗:新进员工试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安排在部内相关岗位进行短期轮岗,了解内部业务运作流程。每个岗位轮岗时间不少于一周,具体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

3.保健业务轮岗:专职辖区群体保健管理岗位与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岗位、儿童保健管理岗位、形成定期轮岗机制,加强职能部门与三大部的业务交流。

4.部门负责人员轮岗:为了适应人才发展需求,提升各部门负责人多岗位履职能力,熟悉相关业务流程,由医院根据岗位性质、任职时间统筹安排部门负责人员轮岗。

(三)轮岗形式

轮岗形式分短期轮岗(1年以下的岗位适应性轮岗)和调动性轮岗(根据医院战略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置及学科建设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轮岗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三、业务轮岗人员的选定

(一)部门负责人轮岗由医院医务科根据轮岗岗位的工作职责,结合人才培养发展计划,拟定轮岗的周期,提出建议名单。

(二)三大部门内的轮岗由各科室负责人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多面手”为目标,安排本科室内员工在相近或相关的工作岗位进行轮岗锻炼、培养。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轮岗结束后回原岗位工作。部门员工内部轮岗应提前做好沟通,协商轮岗员工和安排轮岗岗位,并将名单报医院医务科备案。涉及跨部门轮岗的必须提前与医院医务科沟通,轮岗方案经院办公会审批后施行。

(三)各科室员工可以根据自身职业发展规划,由各科室同意并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轮岗申请,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岗位与人员的匹配要求,报院办公会研究后,统筹安排。

四、轮岗计划与实施

(一)轮岗计划制定

医院医务科根据轮岗人员名单,与轮出和轮入部门协商,拟定轮岗计划。各科室每年年初将本年度轮岗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报至院医务科。

轮岗计划应包含轮岗所在部门、岗位及岗位职责、轮岗期限、轮岗人员等内容。所有参加轮岗人员必须填写《员工轮岗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由相关部门协商、审核,报医院医务科呈院长办公会批准或备案后,按计划实施。

1年以上长期轮岗计划的实施按照人事调动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年以下的短期轮岗计划,员工工作关系仍在原部门,只是在规定时间内到轮岗岗位从事指定的工作。

(二)轮岗前沟通

为保证轮岗的顺利进行,避免相关人员产生心理波动,轮岗前必须做好有关沟通、协商工作。轮岗前须注意沟通以下事项:

1.了解当事人对轮岗的认知程度;

2.了解当事人职业生涯规划情况;

3.对轮岗工作计划进行阐述,包括轮岗目的、轮岗计划、新岗位考核等;

4.明确当事人对轮岗到新岗位的接受程度。

(三)轮岗工作交接

为避免因当事人轮岗造成原岗位工作出现紊乱,轮岗前须做好以下工作交接:

1.完整工作文件的交接;

2.进展中的工作项目移交,包含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等;

3.工作资源交接,如工具设备、岗位资料、数据报表等。

(四)轮岗人员培训

轮入部门须对轮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轮岗人员尽快了解工作环境和岗位业务。岗位前任者可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帮忙提出解决方案,需要时应给予协助解决。

五、监督与考核激励

1.业务人员的轮转岗位执行情况、工作完成评价,所在科室对人的管理和监督,应纳入部、科、个人的月绩效考核任务。执行科室对轮转岗人员和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明确奖惩,持续改进轮转岗工作质量。

2.医院医务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有参与轮岗的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跟进,建立员工轮岗档案,轮岗结束后,轮入部门应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于三日内将《业务轮岗考核表》(见附件 3)交医院相关职能科室。

3.轮岗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医院将计入个人绩效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级和个人晋升的参考依据。

4.轮岗结束后,原则上轮岗人员须按计划回到原工作岗位。个别表现优秀的员工,经所在科室同意并经医院批准,可以调整到轮岗岗位工作,待遇标准按轮岗前岗位待遇相近的岗等薪级标准套入。

六、附则

(一)若本制定与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出现不符时,以国家法规、条例为准。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1.苍溪县妇幼保健院轮岗需求计划表

2.苍溪县妇幼保健业务轮岗登记备案表

3.苍溪县妇幼保健院业务轮岗考核表

附件1:

苍溪县妇幼保健院轮岗需求计划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现岗位

从事现岗位

时间

申请轮入科室

计划轮入岗位

轮岗周期(月)

轮岗计划

起止时间

















































































填报人:                    科室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附件2:

苍溪县妇幼保健业务轮岗登记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入职时间:

轮出部门:

轮出岗位:

轮入部门:

轮入岗位:

轮岗原因


轮岗起止时间:        至

员工本人愿意参与轮岗,签字:

轮出部门(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轮出部门(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轮入部门(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轮入部门(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医务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医务科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附件3:

苍溪县妇幼保健院业务轮岗考核表

姓名:            轮入部门(科室):         岗位:           轮岗时间:

评价指标

描       述

分值

指导人

评  分

基本指标

责任心

对轮岗岗位职责与目标明确,主动发现问题并获得答案。

10


主动性

积极主动投入工作、勇于担当、不找客观理由推诿。

10


团队意识

主动团结同事,高效沟通,有效融入轮岗团队。

10


服务意识

态度谦虚、言辞得当,有较好的内外部服务意识。

10


学习能力

善于总结、学习,正确理解工作内容及目标

10


岗位指标

适岗程度

相关知识、经验、能力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20


工作效率

遇到问题迅速反应、不拖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15


工作质量

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15


综合得分

100


对应等级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合格(79-60分)

差(0-60分)

培训状况

为提高适岗能力轮岗人员参加过的培训有以下几方(参加过的请打 V):岗前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       );

其他培训项目:

轮岗岗位指导人意见:

 

 

 

(签名)

轮岗部门负责人评语:

 

 

(签名)

★各部门可对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做适当的补充。

★各部门员工轮岗在结束后三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将此表交至医务科。








第十六章  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人才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医院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院将人才建设作为“人才兴院”发展战略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用好现有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引进特需人才。为落实我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努力提升技术骨干专业水平,培养一批专业理论扎实、临床技能过硬的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能力,特制订医院人才梯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强院”,构筑人才高地,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开辟人才工作新思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及学科建设。借脑谋创新,引智促发展,积极构建结构合理、素质全面、能力突出、活力充沛的人才队伍,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确保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医院成为凝聚人才的大舞台。

二、人才梯队构成

第一梯队:高端人才

1.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2.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3.省市级重点专科(学科)主要负责人;

4.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二梯队:杰出人才

1.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2.市级卫生健康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3.广元市自然科学奖、成果转化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广元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广元市专利奖金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4.广元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梯队:精英人才

1.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2.近三年省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我院)在SCI、SCIE 收录的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1篇及以上,且IF≥2.5;

4.具有正高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梯队:骨干人才

1.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8周岁以下,近三年以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我院)在国内医学A类期刊或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1篇及以上;

2.具有初级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近三年以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我院)在国内医学A类期刊或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2篇及以上;

3.近三年县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4.硕士研究生学历,近三年以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我院)在国内医学A类期刊或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1篇及以上;

5.具有副高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医术精湛、业绩突出;

6.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培养目标

(一)扩大人才队伍:五年内培养培养第二梯队人才1-2名,培养第三梯队人才3-5名,培养第四梯队人才8-10名。

(二)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人才在各专业、病区间分布趋于合理,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趋于合理。

(三)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竞争力:根据自身规模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其内容包括思想素质、医疗、教学、科研业务能力及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提高等。加强对本院医、护、药、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院管理人员的培养,建立一支梯队合理、业务精湛、管理科学的医院人才队伍。

四、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

(一)医院成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作为全院人才培养和人才梯队建设议事机构。科教科制定全院工作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安排,不定期举办各类继教讲座。

(二)各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三基学习,每月安排不少于1次的集体业务学习,每月安排至少1次的疑难病例讨论。

(三)组织人事科作为人才培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医院的人力资源规划和人才梯队建设计划,积极倡导创建学习型医院,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领导班子高度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人事科、科教科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同时与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努力在全院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内部培养机制。

加强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内部培养机制是构建和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及人尽其才的人才培养机制,是对现有人员进行高效地开发与利用,是医院人才梯队建设的主要方面。

1.加大人才资源开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医院每年将业务总收入的0.5%作为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人才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学术交流等培养活动的费用。

2.做好人才选拔工作。医院每年组织开展院内拔尖人才选拔活动,选出有发展前途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经费进行专门培训。各类人才认定及培养3年为一个周期,坚持对人才进行激励奖惩分明。

3.加强人才梯队规划,对人才培养实行倾斜政策。

(1)有计划地安排学科梯队各层次人员进行对外交流。医院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梯队人才赴国内外学习、访问、研修、考察、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扩大他们的学术影响。出国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有助于各类人才跟踪国际科技进展、把握研究前沿领域,掌握最新的科技信息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有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给他们以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和条件。医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经常听取各类人才的意见,并及时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在审批科研经费、晋升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落实科研经费,此外,还要注意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协调能力等。

(3)充分发挥经验丰富专家传、帮、带、教作用。通过专家查房、专题讲座等形式,对骨干和青年后备人才进行临床指导。

4.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加强中青年人才的培养,改善人才梯队结构要从根本上解决学科发展的问题,必须重视自身后备力量的培养,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人才,使医院成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和人才施展才华的基地。

(1)对各梯队人才,优先考虑他们到省内外知名大医院学习、进修,支持他们参加学术会议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知名度。通过进修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2)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学科梯队人员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医院制定了《苍溪县妇幼保健院职工进修、外出学习及学历教育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提升学历层次。

5.坚持科学评价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人才评价的重点。坚持将医德医风、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作为职称聘任的主要评价指标,严格做好职称竞聘工作。

(三)构建外部引进机制。

加强人才引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科技队伍,外部引进机制是为在短期内弥补学科建设的不足,促进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化,加速学科建设长远发展的人才引进机制。外部引进机制可以激活创新积极性,促进了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落实外部引进机制主要从下列方面展开工作: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视引进人才群体结构,重点引进高层学科带头人和专业紧缺人才。为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医院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加大医院宣传力度,二是努力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和外部环境,营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三是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想方设法为优秀人才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

2.树立“人才不为我所有,可为我所用”新观念,扩大人才引进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地利用社会技术资源。比如通过柔性引进的方式、科研项目合作、技术项目合作、医院之间会诊或专家“预约”流动等方式,借助外部力量提高医院的技术水平,扩大医院的影响。

六、激励标准与拨付方式

(一)激励标准

1.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2.杰出人才视不同情形给予2-5万元奖励。

3.精英人才视不同情形给予0.5-2万元奖励。

4.骨干人才视不同情形给予0.2-1万元奖励。

5.柔性引进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法予以奖励,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精英人才奖励标准减半。

(二)拨付方式

1.对高端人才、杰出人才实施3年一个周期的政策激励,每年考核合格后,第一年发放补助总额的25%、第二年发放补助总额的35%、第三年发放补助总额的40%。

2.对精英人才、骨干人才奖励原则上一次性拨付,涉及科研课题奖励分2次拨付,第一次在科研课题批复立项后,发放奖励总额的20%,第二次在规定时间内结题后,发放剩余的80%。

七、人才考核管理体系

考核体系应密切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划相适应。考核评价的重点是理论研修、临床实践和科研能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加分项目等。

对各梯队人才进行周期或重新选拔考核时,按上述内容进行考核,最后根据分值的高低,作为院学术委员会重新选拔或继续培养的依据。其次,要建立和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将个人的技术自传、论著、考核、进修学习的鉴定、定期技术评定材料等列入档案内容,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医院把人才培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建立健全运行和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培养环境,给每位优秀人才制定具体目标,引入人才培养竞争机制,对人才实施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加快和促进人才辈出。

第十七章  国内外来访者资质管理制度

 

一、访问学者条件

1.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国外学者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国内学者在最近5年内,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有较高的诊治水平,开展新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3.国外访问学者在国际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所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效,开展的新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4.长期访问学者(大于1年)需与医院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指导方向、预期目标、双方的责权利。

二、访问学者资质认定

1.访问学者必须提供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资格、执业)证书原件。

2.经原件审核后,医院存留资质认定的复印件。

3.提供资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来院访问期间从事诊疗工作,必须符合任职条件。

5.来访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现行规定。

6.来访者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必须按诊疗操作规范进行医疗活动。

7.如与医院进行技术合作,需明确合作项目计划,预期目标,合作期限,合作结果必须是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三、外来访者从事诊疗活动相关要求

1.外来访者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具有临床诊疗资格。

2.外来访者从事诊疗活动需本院同资质医师陪同参与。

3.外来访者从事诊疗活动所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的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根据事件原因及责任来处理。

4.外来访者从事有创诊疗活动必须取得病员书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章  外来医疗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

管理规定和程序

 

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和程序。

1.医务科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科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

2.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据规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进行医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

3.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按第一类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4.上下医院通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书,按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报双方(或多家)机构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5.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注册,或多点执行注册,再经医务科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而开展医疗活动。

6.医院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设备。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医疗活动资格。 

7.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员工执行。

8.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离开。

第十九章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在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以下称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资源,加快我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整体综合实力。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组织人事科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人员的招聘、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人事科根据医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汇总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并负责外来人员协议的签订、和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  国内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高级医师职称,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的能力。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

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第七条  短期工作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

第八条  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有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是因为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医务科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章  实习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临床教学管理体系,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水平,现制定实习生管理制度如下:

1.实习医生应尊重医院和各科室的领导,服从科主任和带习老师的管理,严格按照轮回实习表安排的时间和顺序参加实习,如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医院医务科反映。

2.实习生的接收,由科教科或护理部根据有关科室的带教力量和能力统筹安排,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接收实习生。

3.在实习中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高尚的道德准则,爱护病员。禁止因个人学习增加病人痛苦、损害病人健康的行为。在给女病人作体格检查时,应有第三者在场。

4.实习医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摒弃无原则的纠纷和不团结的现象。

5.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除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医院和所在地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尊重病员的风俗习惯,对病人或其家属的馈赠应一律婉言谢绝。

6.实习医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单纯追求技术操作、忽视基础训练的倾向。

7.实习医生应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和做到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

8.实习医生应爱护公物,励行节约,如损坏公物应主动向科室报告并按医院规定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和处理。贵重仪器,未经带习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9.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刻苦学习,积极工作。

10.实习医生应遵守实习医院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病房或诊室。因故离开,应经带习老师的同意,并告知去向,方可离开。

11.实习结束前二周,实习生到科教处领取“实习鉴定表”,做出书面自我鉴定后交带教老师,由科主任填写科室鉴定意见,最后将实习生鉴定表交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填写医院意见。

12.实习人员离院前须办妥离院手续,医务科方可予以办理结业手续。

 

第二十一章  聘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我院业务工作量需要,特就聘用退休人员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聘用人员范围

1.单位实际工作需要。

2.院内外医疗、保健学科短缺业务骨干,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中级特殊岗位、特殊人才。

3.单位某项工作尚未完成需要该退休人员继续留用一段时间。

退休返聘按退休前已聘岗位聘用。

二、专业技术职称界定

专业人员已经取得上一级技术职称资格,但直至退休前仍没有被本单位聘任者,退休后若返聘工作,亦按退休前已聘技术等级使用。

三、聘用待遇

1.工资按退休前实发月工资(应发工资总额扣除五险一金后实际计发的工资)标准计发。

2.绩效按现聘用后所在岗位绩效工资计发方案执行。

四、聘用时间和辞退

(一)聘用

1.返聘退休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被聘人员本人意愿,聘用前先与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卫技人员聘用协议一般签订3年。

2.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再协商续聘与否;协议期满后单位如不再续聘,应在期满前2月通知本人。如退休人员不再继续工作,也应提前2月或在协议期满前2月告知单位组织人事科。

3.如聘用期满后2月,单位仍没有签订续聘协议,亦视为不再续聘,退休人员可自动停止工作。退休人员停止工作后单位即停发聘用工资和绩效。

(二)辞退

1.聘用期间发现返聘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服从安排管理、不按业务操作规范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影响者,单位可随时解聘。被解聘后单位立即停止发给工资和绩效。

2.聘用期间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认真工作、履职不称职,单位给予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单位有权辞退。

3.如未满合同期限无(下文终止情形)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赔偿单位违约金五万元。

(三)终止

1.返聘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连续30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权终止协议。

2.返聘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发生突发严重疾病,恢复期在半年以上,单位有权在30日内终止协议。

3.返聘人员发生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有权即日内终止协议。

五、聘用期间的其它事项

1.被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多点执业,返聘后不再担任科室实职负责人。

2.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管理,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按在职职工一样处理。返聘人员请假制度,按在职职工请假制度执行。

3.被聘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医学新知识、新技术,严格按要求完成每一项工作。

4.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成绩、为单位争得荣誉、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表彰、奖励权利。

5.被聘用的退休人员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必要时单位可派往基层和贫困地区支援医疗卫生、妇幼公共卫生工作。

6.单位在聘用期间不按协议约定,加班加点增加工作量、不发给加班补助费、长时间拖欠工资奖金,被聘用退休人员可提前辞退工作,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7.此管理办法由本院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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